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八条已修改保护资金和受赠款项,应当专项用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