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本市供热期为当年的10月15日至次年的4月15日。用户与供热单位就供热期限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外,未经供热监管部门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