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第二十六条已修改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室内温度达到18℃以上。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可以根据其功能需要在供用热合同中另行约定。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温度的,可以向供热监管部门或者具备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申请温度检测。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要求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专业人员,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房屋对角线中心点距地面高1.2米至1.5米处为检测点。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