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的,由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可以并处工程造价款百分之二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