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市政设施设计、施工的;(二)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而承担设计、施工的;(三)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2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