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道路顶(拉)管工程,未经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施工的,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