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市政设施设计、施工的;

(二)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而承担设计、施工的;

(三)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2,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