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或挖掘城市防洪排涝设施与城市排水系统合用的排水明沟、泄洪沟、堤土拜等设施的,必须报经市防汛管理部门同意和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批准,办理临时占用手续,按规定向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缴纳占用费、修复费,严格遵守批准的期限、地点和范围。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2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