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在城市防洪排涝设施与城市排水系统合用的排水沟、泄洪沟、堤土拜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防洪堤、排水沟、泄洪沟、泵站进出水口两侧三十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乱挖、乱倒垃圾、堆放物料、擅自植树、架设桥涵、立杆、架线、埋设管线、或进行其它生产作业;(二)未经批准,破堤、堵塞泄洪沟截流蓄水;(三)其它有损防洪排涝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2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