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在城市防洪排涝设施与城市排水系统合用的排水沟、泄洪沟、堤土拜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防洪堤、排水沟、泄洪沟、泵站进出水口两侧三十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乱挖、乱倒垃圾、堆放物料、擅自植树、架设桥涵、立杆、架线、埋设管线、或进行其它生产作业;

(二)未经批准,破堤、堵塞泄洪沟截流蓄水;

(三)其它有损防洪排涝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