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新增污水排放单位需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废)水,可采取受益单位集资建设的办法。排水管道建成后,应当无偿移交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管理。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