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整改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欺骗或者误导旅游者,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擅自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服务收费标准的;
(三)进行不正当竞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
(四)圈占景观点,进行垄断经营的;
(五)无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相关手续或者手续不完备的。
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