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二)民俗、民族传统文化方面的展示和服务不规范、不正确的;
(三)不接受、不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填报经营情况统计报表的;
(四)卫生责任区的卫生状况脏、乱、差,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
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