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场所、旅游设施设备,未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划定警戒范围,或者未采取防护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旅游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