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整改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欺骗或者误导旅游者,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擅自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服务收费标准的;

(三)进行不正当竞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

(四)圈占景观点,进行垄断经营的;

(五)无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相关手续或者手续不完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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