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旅游条例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旅游区内采石、采矿、挖沙、筑坟、采伐林木、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恢复遭受破坏的区域原貌,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旅游区景观和环境严重破坏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