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擅自开发旅游资源,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区,造成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旅游资源原貌;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