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旅游条例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擅自开发旅游资源,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区,造成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旅游资源原貌;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