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不得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建设工程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环境相协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