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文物保护办法Article 11In force不得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建设工程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环境相协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Article 1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