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文物保护办法第十二条有效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公布为文物保护点,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文物保护点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