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行政监督管理第六条有效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实行监督抽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以监督抽查为主的制度。对同一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除质量抽查不合格的外,每年不得超过两次。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公告并告知被检查者。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