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承担质量认证的机构必须经依法认可。

开展质量认证咨询的机构应当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与进出口有关的质量认证认可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