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行政监督管理第七条有效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产品是:(一)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三)消费者及有关组织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