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行政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有效被检查者对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结果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检验任务下达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复检申请受理部门应当指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并作出复检结论。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