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行政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期限进行,不得伪造检验数据和检验结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检查者并报送检验任务下达部门。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