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行政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有效行政执法人员和检验人员必须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的程序和其他有关规定应当公示。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