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被检查者对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结果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检验任务下达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复检申请受理部门应当指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并作出复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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