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自治县应当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多渠道筹集城镇建设资金:

(一)上级专项拨款;

(二)县、镇、乡人民政府财政拨款;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旧城改造费;

(四)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留给镇、乡财政部分;

(五)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对城镇建设项目的投资、预付资金、捐助及赞助资金;

(六)银行贷款和引进国内、外资金;

(七)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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