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自治县应当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多渠道筹集城镇建设资金:
(一)上级专项拨款;
(二)县、镇、乡人民政府财政拨款;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旧城改造费;
(四)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留给镇、乡财政部分;
(五)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对城镇建设项目的投资、预付资金、捐助及赞助资金;
(六)银行贷款和引进国内、外资金;
(七)其他资金。
Local Regulations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