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村回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县城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第十四条有效禁止擅自占用城镇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活动用地、广场、排水沟渠、地下管线位置进行其它建设。严禁在县城居住区、商业区、文化区、水源保护区建设有污染的项目。地方法规 ·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