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有效城镇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和修订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