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镇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自治州城镇体系规划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市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前,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