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城镇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

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和修订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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