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有效城镇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严禁将规划管理权下放到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