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客运管理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依法追究违约责任,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解除专营合同,无偿收回其专营权。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