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疏于安全教育和行车安全管理,造成重特大行车责任事故的,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责令处理整改,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解除专营合同,无偿收回其线路专营权。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