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公共汽车首末站和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的规定。

公共汽车站桩、站牌、站(点)、停车场等客运服务设施,未经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拆除占用或关闭。

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自建的停车场按约定办。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