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具备条件的主要路段,应当设置公共汽车专用车道、港湾式停靠站;单向机动车道,应当允许公共汽车双向通行。

主要道口应设置公共汽车优先通行的标志和信号装置。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