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客运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禁止损坏公共汽车营运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