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Chapter 3 客运管理Article 33Amended公共汽车首末站和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的规定。公共汽车站桩、站牌、站(点)、停车场等客运服务设施,未经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拆除占用或关闭。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自建的停车场按约定办。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3Article 3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