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具备条件的主要路段,应当设置公共汽车专用车道、港湾式停靠站;单向机动车道,应当允许公共汽车双向通行。

主要道口应设置公共汽车优先通行的标志和信号装置。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