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客运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汽车枢纽站、首末站、公用站点,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采用招标或者委托的方式确定日常管理单位;非政府投资建设的枢纽站、首末站、公用站点,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和产权所有者协商后决定采用招标或者委托的方式确定日常管理单位。公共汽车枢纽站设施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有偿使用。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