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2年10月9日
- 施行日期
- 2012年10月9日
- 条文数
- 2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6年4月26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7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012年6月27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改 2012年9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县(区、市)卫生(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辖区内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卫生(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工商营业执照的核发。
县(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定期统计并上报学生所到校外就餐休息场所的名称及数量,并将统计汇总情况向本辖区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就餐休息场所的日常巡查和宣传指导工作。
公安、住房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联合相关部门对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卫生和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检查。
(一)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间、用餐间、卫生间、休息室等固定场所;
(二)食品加工操作间的设施和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墙壁用瓷砖等易清洗的材料粘贴;
(三)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四)有暖气、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排烟、排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五)有专用消毒设施、专用洗刷水池,保持清洁并定期消毒;
(六)生熟食品的加工和存放应当分开进行,不得混放、混用;
(七)餐具、炊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定位存放,用后必须洗净、消毒,保持清洁;
(八)实行分餐制。食品应当当餐加工,不得提供隔餐的剩余食品,严禁提供未经烧熟煮透的食品。
(九)口杯、毛巾等用品专人专用,及时清洗,定期消毒,并有标识,不得混用混放,不得摆放在卫生间;
(十)床单、被褥专人专用,应每月清洗、消毒二次以上;
(十一)室内装设紫外线灯,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定期进行紫外线消毒。保持室内空气清新;
(十二)卫生间禁止使用坐便器,地面、便器应及时清洗,每日消毒;
(十三)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的面积应当与就餐休息的学生人数相适应。
(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头发置于帽内;
(二)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
(三)禁止在校外就餐场所吸烟;
(四)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应用流动水洗手及消毒;
(五)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肉类制品;
(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及其制品食品;
(五)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影响营养、卫生的食品;
(六)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七)无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八)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加工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一、二款情况之一的,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