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之一的,由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相关条款予以处罚。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