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禁止采购和加工以下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肉类制品;
(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及其制品食品;
(五)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影响营养、卫生的食品;
(六)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七)无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八)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