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清障第十七条已废止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