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Repealed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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