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整治和建设第十三条已废止修建桥梁、码头和取水、排水等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桥梁和栈桥等建筑物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