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清障第十四条已废止河道管理范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二)无堤防的河道按照设计洪水位或者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三)湖泊周边界之内的水域、洲滩、出入水道和岩溶暗河按照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四)水库按照校核洪水位确定。河道具体管理范围的划定,由县级以上水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立桩定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