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水行政部门自接到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建设单位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水行政部门提出复审申请,由复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