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整治和建设第十二条已废止水行政部门自接到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建设单位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水行政部门提出复审申请,由复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