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予以处罚:(一)未经批准设立中医医疗机构的;(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中医诊疗活动的;(三)诊疗科目或者范围超出登记范围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