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擅自设立各类中医药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中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